果冻九一麻花

论文精粹|INFORMATION
郭春镇: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1-29 20:42  点击:61

【内容摘要】新兴领域是新兴事物产生、发展、变迁的时空场域,新兴领域立法是新兴领域治理的法治化表达。相较于其他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在内容、功能、视野等维度具有显着的独特性,探索其底层逻辑有助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把握新兴领域立法的元点,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兼具立法的普遍性与时代性双重特征,呈现“一总二分”的递进式结构。“一总”强调新兴领域立法在总体上应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价值指引;“二分”强调新兴领域立法须统筹好国内与国际的要素关系:在国内层面坚守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平衡,在国际层面构建以新疆域为引领的全球治理新格局。推进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构建横向类型化、纵向层次化的交织浸入式体系,遵循整全性科学化、民主性专_x0008_业化的立法思维与实践方法。


【关键词】新兴领域立法 底层逻辑 权利本位 义利平衡 全球治理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以法治方式助推新兴领域发展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关注重点。《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工作,推进新兴领域治理规则的制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加强新兴领域立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新兴领域立法以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凸显的、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主要任务,体现立法事项具有的战略性、时代性、科技性、国际性等特点。新兴领域立法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必须关注的重点内容,其直接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当前,新兴领域的迅速发展已引发一系列负面溢出效应,如智能互联网的崛起给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带来了极大冲击和“破窗性”挑战, 加快推进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就新兴领域立法的策略、思路与原则而言,有学者建议,新兴领域立法既要尊重我国“多元混合社会秩序结构”,又要根据实践经验的成熟度、立法的需求度进行类型化立法,发挥立法对新兴领域发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更要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别是特定群体的基本权利,以人民民主为价值取向,使人民群众的意见被尊重、人民群众的诉求被倾听、人民群众的智慧被吸纳。在民主立法_x0008__x0008_之外,重视依法立法和科学立法,以合法性、合理性和合逻辑性为标准设计和检验不同类型的新兴领域立法。这些研究基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对新兴领域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启发性、创新性和开拓性。但现有研究大多围绕新兴领域立法的具体实践展开,尚未从整体层面对其加以考察。新兴领域立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以整全性视角梳理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与制度对新兴领域立法的期待与要求,进而明确新兴领域立法应当遵循的核心价值理念。

一、作为元点的新兴领域立法底层逻辑

(一)从新兴领域到新兴领域立法

新兴领域是新兴事物产生、发展、变迁的时空场域,最初指代“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兴领域”的发展。2016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概括了“新兴领域”的大致内容,包括网络、极地、深海、外空等领域, 使“新兴领域”的内涵突破了原有的技术和产业范畴。其后,习近平总书记陆续在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保护、党的组织工作、人大制度建设等专_x0008_题工作会议上谈及“新兴领域”,使“新兴领域”涵盖的范围愈加广阔,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极地、网络、外空、核安全、反腐败、气候变化等领域。

可以发现,新兴领域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技术演进、国家能力 提升等因素而生成、发展和进化的场域,关涉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诸多内容。其中,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是新兴领域存在和发展的背景,新兴技术是新兴领域生成的重要内驱力,新兴产业和新疆域是新兴领域的重点布局场域,国家持续增强的在国内外追求自主性目标的能力是新兴领域得以不断拓展的支撑和保障。我国新兴领域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涵盖面广。新兴领域不仅涉及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智能制造、无人配送等前沿科技与产业,而且涵盖生物安全、社会信用、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二是更迭速度快。新兴领域是因应技术进步、产业变革、经济发展产生的治理领域,快速更迭发展是其本质属性。三是彰显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主导,以实现自立自强的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为龙头, 是新兴领域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而新兴领域的发展反过来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广阔的活动场域。四是未知风险多。新兴领域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未知风险,如数字经济风险、权利保障风险、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等正呈现出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的态势。五是视野全球化。新兴领域与我国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担当密切相关。明确新兴领域的意涵与范围,既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体现,也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在要求。

相对于其他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在内容、功能、视野等维度上具备独特性:一是新兴领域立法在内容上凸显出科学技术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兴领域发展从根本上说源于科技的创新和应用。” 新兴领域立法通过强调科技创新和应用,培育并壮大新兴产业,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根本动力。二是新兴领域立法以前瞻型和促进型立法为主,强调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功能,对新兴领域的发展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三是新兴领域立法兼具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双重视野,在积极推动和引导国内新兴产业的同时,大力参与新兴领域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为改善国际秩序作出重要贡献。由此,新兴领域立法在理念上宜采取审慎包容的基本原则,在坚守国家安全底线的同时,以包容开放的姿态面对新兴领域的发展,为其预留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可能。

(二)新兴领域立法底层逻辑的意涵

事物的发展总是动态的、持续变化的,只有掌握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才能把握事物运行的底层逻辑。底层逻辑这一概念在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一般指代问题或现象背后的规律、 决定性因素、 结构性作用或根本原因。 底层逻辑既是事物最本质的存在,也是探究事物基本原理、基础结构以及发展方向的前置要素。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不仅决定着新兴领域的立法理念、价值导向与制度设计,而且是推进新兴领域法治化的关键,也是新兴领域立法工作的元点。

新兴领域立法与其他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具有共通_x0008__x0008_之处,均是在党领导立法的体制机制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基本特征的指引下进行的,不仅在立法原则方面遵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基本原则,而且在立法技术方面遵循相同的技术规范。然而,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不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阶段直接相关,而且和当前世界“百年未有_x0008__x0008_之大变局”这一国际形势密切关联,具有强烈的时代性、高度的复杂性和相对的特殊性。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是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秉持前瞻性、包容性、科学性、共赢性等理念,探寻整体与个体、权利与发展、技术与进步、发展与安全的特殊平衡关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实现国内与国际的价值对接。

从逻辑结构上看,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是“一总二分”的递进式结构。“一总”强调新兴领域立法要在总体上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限于原子般独立存在的个体,还包括群体、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乃至新疆域等各个层面,这是新兴领域立法应当坚守的基本性、总体性价值。“二分”强调新兴领域立法要统筹好国内与国际的要素关系。就立法可能涉及的事项和政治关系而言,新兴领域的法治化不仅在于维持一国或特定领域内的秩序与稳定,还在于促进全球范围内治理的规范化、秩序化。因此,新兴领域立法应在国内层面坚守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平衡,在国际层面构建以新疆域为引领的全球治理新格局,实现内外兼修、互利共赢。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分别对应权利的整体与个体二象性、发展与权利的双线程,以及将关系理性从个体扩展到群体进而延伸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叁维度,蕴含着对个体、国家乃至全人类的整体关怀。

二、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

现代立法普遍将保护公民权利视为基本价值追求。然而,新兴领域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群体、国家,且其影响范围可能达至全人类。在此背景下,需要对权利本位论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完善。在不同的阶段,权利本位有不同的呈现,大致经历了从早期强调个人自治和自我决定的个人权利本位观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注重身份、具有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权利本位观的转变。进入新时代,权利本位开始向“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转化。权利本位面向“真实共同体”,既肯定个体的意志自由,又强调个体_x0008__x0008_之间的共在关系,是权利本位理论在中国式现代化场景下的新内涵、新发展。

(一)权利本位及其二象性

权利本位将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和法治的逻辑起点,本质在于尊重人的主体性、满足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需求。 权利本位在经历了西方商品拥有者反对特权、个体权利对抗封建特权_x0008__x0008_之后,日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浓厚个人主义色彩的理念。以个人主义为底色、排斥社会整体意义的权利本位被视为西方国家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_x0008__x0008_之一。 然而,从进化博弈论的视角看,权利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在长期社会互动中自然形成的均衡,个体自由与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原则是相互兼容的。 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强调,当代中国权利理论正在走向一个共同体时代,权利从一个表达个体自由选择的概念,逐步发展为一个依赖于共同体、依赖于他者的有着内在结构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个体性一面和共同体一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中国式现代化场景下,权利本位具有个体和共同体二象性特征, 个体层面与共同体层面均需在自身生活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探索权利本位的价值意涵,“承认共同体是主体的内在生活和价值追求的一部分,主体性的发展,应是个体与共同体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权利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集体或群体,除了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外,还有作为群体权利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现在的数据权利、数字人权等。 即便是在最具有私密性和个人性的婚姻关系中,也有共同体的“在场”。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对婚姻家庭共同体的价值表达,在保障个体自主权益的基础上坚持婚姻家庭的共同体主义价值,以矫正婚姻家庭领域的极端个人主义和过度理性化倾向。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权利与共同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在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家”具有重要地位, 往往被视为共同体的呈现形式_x0008__x0008_之一,“家国天下”也被视为共同体观念在不同层级的延伸。因此,在传统中国语境中,权利往往具有显著的身份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虽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以往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个体仍旧是单位或组织的一员,身份与权利义务依然存在直接的关联。改革开放后,为了打破长期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我国逐步确立“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发展思路。 与_x0008__x0008_之相应,立法开始更加关注个体的自主性和经济理性,以求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 个人在法律中被设定为“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 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在不同场景下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亟须法律进行倾斜性保护。但这种倾斜性保护不是向旧的身份制复归,而是基于个体社会角色的变化确定其享有相应的、不同的权利义务。这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在演变过程中对个人经济理性和社会属性、个人和共同体的关系存在动态权衡,并从聚焦独立个体的经济理性、工具理性转到兼顾个体的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以及时代发展与民众诉求上。但是,在人与人互联、万物互联的时代语境下,随着权利本位理论不断“升级”和“迭代”,立法应转向关注人与人_x0008__x0008_之间交换性或互依性的关系理性。关系理性意味着从人与人的“交互性关系”和“互依性关系”的角度对人自身定位, 是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理性。

权利本位的个体与共同体二象性体现和融贯于“真实共同体”中。“真实共同体”是关系的共同体,是个人既充分独立又与他人融为一体的共同体。 “真实共同体”是以人的真实需要为前提的,并且每个个体需要的真正实现是全体需要实现的必要条件,个体需要并不必然具有排他性。构建符合全人类发展需要的“真实共同体”,既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又是人类社会良性发展的根基。 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的活动与他人相关联的可能性,并且根据共同的期望和目标来承认和提高彼此的个性,进而使个体成为基于共同实践本质形成的超越个体局限的类主体,并彼此相互联系。因此,立足于“真实共同体”推进权利本位,不仅有助于个人权利从应然权利转为实有权利,还有助于共同体利益和能力的提升,在提升公益的同时促成个人权利的实现。

(二)在权利本位中推进新兴领域立法

新兴领域立法是国家基于现实状况和未来需求对相应制度规范进行设计优化的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立法活动,其必然要对社会中已经存在或者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益或负担加以取舍、调整及平衡。在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权利本位立足于“真实共同体”,在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保障观的同时,能够有效促进共同体利益的整体提升,这是新兴领域立法的法理根基与基本价值遵循。

第一,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有助于新兴领域立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真实共同体”的价值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内在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由此奠定了包括新兴领域立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石和价值底色。然而,新兴领域的“新兴”特点使其一方面注重对新技术的应用,关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物质性与精神性收益,另一方面关注新兴领域发展带来的各类潜在威胁和风险。新兴领域发展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带来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在驱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影响深远,进而使新兴领域发展更加注重应用带来的效益,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权益的保障与保护。例如,各类资源数字化过程中因追求效益而存在“非法兴起”“破坏式创新”等现象。 对此,需要在新兴领域立法中立足于“真实共同体”,在满足人民利益与诉求的底线性基础上发挥新兴领域的效用性价值。

第二,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有助于新兴领域立法促成共同体利益整体提升。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关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还致力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新兴领域的兴起在提升国家宏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同时,给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例如,公共数据的不当使用和泄露及人工智能技术面临的公共伦理困境,正阻碍着共同体利益的整体实现。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重视共同体的权利诉求和期待,强调新兴领域立法的价值取向应突破以往的个体权利维度,承认共同体利益的正当性和权利的共同体面向。在权利本位的逻辑铺垫和价值指引下,新兴领域立法在强调个体权利保障的同时,具有实现共同体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倾向,并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法律关系的塑造、法律价值的选择、法律效果的预期等方面实现共同福祉。

第三,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有助于新兴领域立法推进共同体中个体权利保障的新飞跃。“真实共同体”本质上是共同体成员秉持关系理性的共同体。 关系理性是一种主体间的理性,是交往理性而非独白式的理性。 任何一种权利的产生、存在和实现都离不开个体的关系属性,都是在与他者的意义关联中得以显现并发展的。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强调个体不再是纯粹的利益个体,而是在共同体_x0008__x0008_之中的关系性个体。由此,个体权利的高阶实现和长远发展有赖于共同体的资源支撑,这种支撑在个体间的互助友爱、个体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参与感,以及共同体整体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权利本位为底层逻辑的新兴领域立法才能丰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内涵,在共同体中推动个体权利保障的进阶发展。

叁、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权衡

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在国内层面体现为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平衡,是对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这一总体性立法价值的回应。立法均需在义与利即公正与效率_x0008__x0008_之间进行权衡,新兴领域立法也不例外。然而,传统发展模式更多地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效率优先”的义利权衡观,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带来环境污染、权利保障不足和贫富分化等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种传统发展模式需要转向于将发展动力(创新)、发展平衡(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社会公平正义(共享)等诸因素凝聚于一体的新发展,进而促成新兴领域立法,实现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权衡。

(一)新兴领域立法中的义利权衡

义与利的关系是什么,以及如何处理二者_x0008__x0008_之间的张力,是人类一直以来就面对和不断解决的哲学问题。义利_x0008__x0008_之辨是中国哲学史的重要命题,围绕如何处理义与利的关系而展开,或主张重义轻利,或主张义利双行。 在西方的道德哲学理论体系中,长期存在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理论纷争。 前者强调利益的最大化,后者注重德行的养成。传统功利主义观把功利与物质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将“最大化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视为功利最大化标准。道义论强调把人与理性、道德规律结合起来,强调“人”的尊严,人不只是作为手段,也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主体。 

从字面含义上解释,义利权衡意指两者的比较和评量。义与利看似代表两种价值立场,实则具有对接甚至融合的空间。以合同自由为例,合同自由反映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能够基于利益实现的合理预期考量对方的利益,并根据自身的自由意志缔结合同。尊重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他人利益,本身就是正义的体现。同时,基于现代法治的理念,当合同当事人_x0008__x0008_之间存在议价能力不均衡的情况时,法律通过调整和约束机制,对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对于这种规定,有学者认为“合同的概念应重新调整并转变为一种包含合作、团结和公平的法律关系”。 此时,追求利益的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内容,义与利有机地融为一体。

新兴领域立法中的义利权衡指在新技术应用、新产业发展、新疆域拓展的过程中,对这些领域立法中应考量的利益与道义的衡量和选择。虽然这一衡量会因其复杂性而难以穷尽所有应考量的因素,但至少要包含以下方面:在经济利益方面,要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考虑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影响,要考虑成本和收益中的客观与主观因素;在与道义直接相关的分配正义方面,要考虑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和风险在不同主体_x0008__x0008_之间的分配,以及这些主体对分配公平度的感知。如果用做蛋糕来比喻,那么新兴领域立法中的义利权衡就是考虑如何以合理分配的成本做大蛋糕,这一成本既包括客观的可货币化的经济成本,也包括公民权利、公民心理带来的难以直接货币化的心理成本;同时,要考虑如何公平地分配蛋糕,以及让公众觉得分配蛋糕的方式是公平的。总_x0008__x0008_之,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成本收益,要从数据和心理两方面考虑道义自身及其带给人的公平感受。应注意的是,有时候人们对公平感的追求超越了对经济利益的考量。 如果忽视这种需求,那么可能导致“相对剥夺感”, 进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

(二)新兴领域立法中的义利权衡需以新发展为导向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展是实现诸如秩序、安全、权利等法治价值的基本前提,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当代中国包括正义问题在内的一切问题的根本在于发展,需要通过发展来解决这些问题,发展就是最大的社会正义,不发展就无所谓正义性问题, 由此需要坚持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价值理念。

“以新发展为导向”追求的不是以经济增长为衡量指标的单向度发展,而是一种走向义利均衡与有机结合的新发展观。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改革开放新阶段及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实现了发展观的自觉。它意味着不再将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发展和物质创造,而是将发展理解为涵括经济、政治、文化、生态乃至人类自身的全方位发展。由此更加强调发展“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共享”的特性,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发展目标, 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义与利的动态均衡。

新兴领域立法需要进行合理的义利权衡,新发展为这种权衡提供了思路乃至标准。从新发展的意涵看,它内在包含着主观利益与客观利益的统一,利益与道义的对接与融合。其中,新兴领域立法力求推进的创新既是发展动力,也是能以相对直观的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助力的源泉;协调重视基于不同时代的需求、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制定不同的规则以实现平衡,对客观的经济建设、物质利益和主观的精神文明、国家安全等因素进行统合;绿色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_x0008__x0008_之一,而美好生活不仅要求有高质量的物质生活,也有对良好自然环境的心理需求,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考虑其外部性及其对他人心理带来的影响;开放不仅体现为对国内外市场、资源和资本的开放,还体现为对国际规则的运用、借鉴和国际秩序的建构与重塑;共享意味着让更多的主体更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新兴领域的立法,需要以新发展为导向进行义利权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领域、具体情境进行类型化与动态化的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新兴领域立法应以义利权衡的发展观为指导原则,从法治的视角出发,推动新兴领域在发展中实现义利权衡,进而形成义利并重的新型发展观。一方面,新兴领域立法需要为所有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发展机会,使更多人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另一方面,新兴领域立法需要根据潜在风险与可能的损害程度采取动态的义利权衡方式,要对新兴领域的发展保持适度谦抑,在其风险与不利影响尚不充分和明显时,应通过市场机制让其充分发展,发掘其能级提升的潜力。 法律应当保持谦抑性,尊重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情势浮现时,法律干预才能以克制的方式嵌入市场失灵的边界。

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决定了新兴领域立法的义利权衡具有动态性,需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中的风险评估水平,分别采取促进型立法和规制型立法的模式,在规制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利益的增长,以发挥新兴领域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民生改善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为例,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安全、数据主权、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数字经济发展等诸多目标和价值,前叁个目标偏向于防御,后一个目标倾向于进取。如何在这四个目标_x0008__x0008_之间进行权衡或取舍,成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此时,立法者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在这四个价值_x0008__x0008_之间进行位阶排序以决取舍和偏重,而是应立足于新发展理念,通过有效的义利权衡解决这一问题。新发展首要内容是“创新”,这意味着必须将进取置于优先考量的位置。同时,考虑到我国在大数据、互联网产业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处于较有利的区位,以及这些领域对未来中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性,鼓励创新和开放也应成为优先选项。但是,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对个人、产业和国家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此时,基于新发展的义利权衡观内在要求“控制风险的创新”。

四、以新疆域为引领的全球治理新格局

中国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既是国家能力不断提升的体现,也是主动承担国际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在国际层面表现为通过制度的“外溢”效应提供全球性公共产物,并以此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构建以国际法治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新格局。

(一)新疆域需要进行全球治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提升,现代国家的疆域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领土疆域,网络、太空、深海和极地成为国际关系的新疆域。 新疆域具有跨国跨境、关涉全人类共同利益等特性。这些特性内在地要求该领域立法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人文关怀,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在处理好国家间关系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国际法治秩序的优化完善。

第一,新疆域具有跨国跨境的特性,其立法需要拓宽至全球视野。在“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天地一体” 的智能时代,网络空间在国际层面具有延展性,数字经济全球化使跨境数据流动或访问、跨国跨境通信交互具有实践必然性,同时一定程度上导致数字治理碎片化、人工智能治理风险外溢化,进而使网络空间安全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此外,极地、深海及外空等场域的特殊性,使各国各地区在开发这些新疆域的过程中联系更加紧密。新疆域立法作为确立与规范新兴领域治理秩序的重要方式,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领域的跨国跨境特性,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从而体现出跨国交互、平等合作的立法精神与特点。

第二,新疆域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其立法需要关注全人类共同利益。从物质资源的角度来看,极地、深海蕴含着丰富的物产资源、生物资源及生态资源,开发与保护极地、深海对于扩充全人类物产资源、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地球生态文明具有重要价值。从发展空间的角度看,网络空间是以人造技术为基础的虚拟空间,能够为全人类提供更为丰富的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社会活动空间,拓展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外空是物理意义上地球_x0008__x0008_之外的广袤空间,具有丰富的资源以及无限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月球、小行星等天体上的矿产资源,彗星、类木行星上的氢能资源,以及星际间的真空资源、辐射资源和温差资源等。 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产业链供应链面临转型变革、经济发展隐性壁垒增多、全球资源供给不足的背景下,新疆域的开发与保护事关全人类的生存发展与共同利益。因此,新疆域立法必须在保障国家安全、坚持权利本位与义利权衡的基础上,既关注国内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关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人类共同利益。从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上实现突破,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通过建构秩序与形成治理规则保障共同体利益的实现。

第三,新疆域具有公共性和国际性,其立法不限于对国内问题的规范与治理,还可能产生“外溢”效应,为全球治理提供公共产物。新疆域中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分配需求,亟须新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化安排予以调整。 新疆域不是用强力谋取利益和秩序的新殖民地,而是人类共有、共建和共治的新空间,关系着人类的共同利益。 由此,新疆域立法应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公共产物,这不仅意味着某个或某些主体对该产物的消费和使用不妨碍其他主体的使用, 还意味着除了制定该法的国家,其他国家也可以从中学习和获益。从物质、规范、价值层面来看,国际公共产物可分为器物型(如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制造)、制度型(如具有国际性的规则)和观念型(如提供发展理念)三类。 我国的新疆域立法兼具国际公共产物的制度与观念两种特征,不仅能够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还可以为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主体借鉴乃至借用,为应对和解决新兴领域中的问题提供中国经验与方案,进而为某一或某些新兴领域问题的解决和风险的缓解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同时,蕴含于新疆域立法中的理念,如新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可以通过制度镜鉴“因形而神”, 嵌入和融入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_x0008__x0008_之中,成为引领和解释规范的价值基点。

(二)我国为全球治理提供制度型公共产物

我国提出并积极落实与新疆域治理需求高度契合的“三大倡议”,提倡在全球新疆域治理中秉持“和平、发展、普惠、共治”四项原则,充分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参与决策, 提升国际参与度,降低全球公域治理的参与门槛。 与北约主导并发布的《塔林手册》及其后续修订版本着力构建于己有利的网络安全规则相反, 我国强调要在互联网领域“推进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以联合国为主渠道、以联合国宪章为基本原则制定数字和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在海洋领域“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在生物安全领域,强调降低生物安全风险,促进生物科技健康发展;在外空领域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倡导在外空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对新疆域的治理,没有止步于“规划”和“主张”,而是深刻反映在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上。在网络全球治理领域,针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互联网治理问题,我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完善世界互联网治理提供了宝贵的中国经验。在深海和极地领域,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了“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决心,推动形成了全球环境治理的新格局。2016年制定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严格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与要求,在开展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同时,努力实现海底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海洋生态的有效保护,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大国担当以及对“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践行。《中国极地考察数据管理办法》《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我国极地考察数据的管理,提高数据开放共享水平,着力保护南极环境生态。在太空领域,我国制定了《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在平等互利、和平利用、包容发展的原则下,实现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国际合作。《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的管理工作,以有效推进科学数据研究及应用。这些立法不仅维护了我国自身的利益,还为新疆域的全球治理提供了制度型公共产物,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叁)我国为全球治理提供了观念型公共产物

我国为全球治理提供了观念型公共产物——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等新理念,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要求中国承担大国责任、为本国与世界提供双向正循环的发展场域,从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传播与实践运行提供相应秩序保障。

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要求中国承担大国责任、践行大国担当与道义。在全球变革新浪潮中,中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转变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参与和引领技术革新等举措,在全球变革进程中处于领先位置,进而承担起与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例如,我国以联合国为核心平台开展多边合作,加入《对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国际公约,积极参加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空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等议题磋商,与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和平利用外空的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等等。 以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中国在全球变革浪潮中积极提供与国力相匹配的全球性公共产物,主动参与并努力引导全球变革中的经济合作、政治交流、科技协作、生态共建、法治交流等,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构建了新型国际秩序与规则,践行了大国责任与担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为中国与世界提供双向正循环的发展场域。人类命运共同体拓宽了中国的新发展场域与空间,促进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法治等领域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将相关领域的发展空间拓宽至全球空间。新发展理念的贯彻与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势必需要考虑国际因素与国际影响。由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联结下,中国与世界的发展场域均得到扩展,形成了双向正循环的发展样式,这不仅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也给世界增加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选项和机会。

在新一轮全球化变革中,新疆域立法是重构全球治理秩序与规则的重要方式和关键契机。如何在变革中抢占先机是中国亟须关注的现实问题。中国的新疆域立法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积极应对国际格局变化、全球性挑战, 在全球视角下处理好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的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并举的立场和主张,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逐步形成新兴领域全球立法范式。

五、新兴领域立法底层逻辑的系统推进

新兴领域立法底层逻辑的系统推进应在坚持党领导立法、依法立法的基础上,实现新兴领域立法的总体性规划与具体性应用。其中,新兴领域立法的类型化要求首先对立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确认和类型化,层次化要求在横向上选择分散式立法或领域式立法,在纵向上确定立法层级,二者共同构筑了新兴领域立法的总体性规划。同时,在方法论及具体法律应用与解释层面上,新兴领域立法需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支撑,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重,整合专_x0008_家学者与公众的意见以满足立法的民主化要求,实现新兴领域立法的整全性科学化及全过程人民民主下的立法专_x0008_业化。因此,新兴领域立法呈现出总体规划与具体应用交织浸入的态势:在保证立法类型与立法层级相交织的同时,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融入、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各领域。

(一)新兴领域立法的类型化

新兴领域发展涉及体制机制、权利保护、经费投入等诸多方面,横跨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不同立法领域, 因此需要根据新兴领域的发展成熟度和特点,在对其特征进行类型化概括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以规范和促进新兴领域发展。

第一,对于相对成熟的新兴领域立法应稳步推进。相对成熟的新兴领域是国际或国内已建构起相对比较完善的规范与规范体系的领域,是近年来国家通过立法、政策予以重点引导、规范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领域、深海领域、极地领域、外空领域等。这些领域或因信息技术发展而历久弥新,如网络领域,网络安全、网络内容管理、网络犯罪治理、电子商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始终需要顺应技术与理念变迁而不断更新治理规则;或因国际治理与国际竞争而成为关注重点,如深海领域,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资料管理、样品管理等规范,为我国在深海领域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相对成熟的新兴领域立法在新兴领域立法体系中处于底层架构地位,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即使是在相对成熟的新兴领域立法内部,各新兴领域立法的价值取向和诉求立场也不尽相同,使立法呈现出不同层次、不同形态。这需要对相对成熟的新兴领域立法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出立法共性,从维护国家利益与参与国际治理的维度厘清各要素_x0008__x0008_之间的关联度与成熟度,并针对各新兴领域属性、特征、价值取向与诉求进行查漏补缺,迈向更加成熟完善的立法状态。

第二,对于正在推进的新兴领域立法应守正创新。正在推进的新兴领域立法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公民权益保护、社会经济发展与国际竞争态势,其中数据立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在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源、新兴生产要素和重要生产力的今天,中央和地方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与引导数据交易、数据开放、数据共享,数据立法成为我国主要推进的新兴领域立法。基于新兴领域立法的守正创新原则,数据立法既要“创新”,关注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升级迭代,也要“守正”,重点保障数字技术使用中的个体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以“人本主义”法治价值的确立回应数字治理中的法治风险。我国于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规即对此问题的回应。在该领域内,智慧老龄化、算法治理、基因工程等场景所涉人权保障问题均值得立法关注。

第三,对于未来法治的新兴领域立法应未雨绸缪。未来法治的新兴领域立法主要针对尚未兴起的但具有极大发展潜力和空间的新兴领域,以培育新兴领域的“预备役”为主导目标,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在于法治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在于以法治引领、助推、规范新兴科技发展,以科技助力法治中国的跨越式发展。 在法治与科技融合的过程中,法的价值在新问题的检验下历久弥坚,法律结构在新变化中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未来法治的新兴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衍生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采取前瞻式的立法,构建一个层次分明、效力有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与引导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对于已呈现发展态势的新兴领域,国家立法应明确其发展方向和基本底线,以确保未来法治的新兴领域与相对成熟的及正在推进的新兴领域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已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同时其发展方向和风险表现形式尚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因此立法需要从“未来法学”角度审视和把握各类风险,明确其发展底线。对于有待培育的新兴领域,立法应保持谨慎克制的态度,在保护、鼓励新兴领域发展的同时,对其加以正向引导。对于尚存争议的新兴领域,既可以允许地方立法先行先试,采用试点立法的方式提供技术突破的试验田,也可以采用地方立法竞争的方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地方性经验,为国家整体性立法提供参考样本。

(二)新兴领域立法的层次化

立法的层次化是系统观念在法治化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中国疆域辽阔,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庞大复杂而又纵横交错的科层“条块”关系, 呈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的形态。 这种独特的条块结合的体制机制决定了新兴领域立法宜根据不同层级、地域的发展特点,构建层次化和梯度化立法模式。

第一,新兴领域立法的层次化要求将尊重客观规律作为立法的前提条件。新兴领域发展有其内在逻辑、规律与趋势,立法应当尊重这些规律。一般而言,对于不具有紧迫性、危险性的新兴领域可以在维持法律法规基础框架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补丁”式的部分修改,再根据实践情况和发展规律决定是否“另起炉灶”专_x0008_门性立法。例如,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在提升个人信息价值的同时降低了其安全性,进而影响立法修法进程。我国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经历了从《刑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部分条文的新增或修改,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法的制定。从法律条文新增或修改到制定单行法,再到某个新兴领域法律的体系化甚至法典化,是一个尊重规律、认知上升的过程。当然,这一过程并非绝对,也不能排除快速立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例如,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颠覆性发展、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得以快速出台。

第二,新兴领域立法的层次化允许地方立法有效试错,进而探索发现更为可行有效的立法经验。人的认知具有有限性,难以认识到新兴领域的全部规律,需要分层次、分阶段地更新与提升。中国政治经济制度取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原因在于创新性地运用“中央领导_x0008__x0008_之下的地方试验”模式,即广泛地通过地方试验的方法制定和实施政策。 新兴领域的地方立法是这种地方试验的重要表现,通过地方试验先行试水,不仅可以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相应制度设计提供赖以推广的素材,还可以通过地方的竞争性立法自下而上地推动中央层面的立法。例如,当前各地正在制定具备地方特色的数据立法, 对数据共享、开放及利用等内容进行规定,由此总结地方立法的成熟经验以供国家立法参考和使用。

第叁,新兴领域立法的层次化要求立法凝聚阶段性共识,及时回应现实需求。系统观念强调新兴领域立法要统筹好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对于某个新兴领域而言,在规范模式上是采取促进、设范还是规制,在立法理念上是侧重安全价值还是发展价值,任何选择都将产生是否立法、如何立法的不同意见。新兴领域立法层次化需要以发展的眼光通盘考虑这些因素:当前社会共同体的价值立场、社会中不同利益的平衡,以及是否符合人类生存、发展和道德实践等。不同价值观的折中和不同利益的平衡一直都是立法难题,鉴于新兴领域始终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层次化强调依据现实需求形成阶段性共识。因此,针对未来发展前景尚不确定、立法经验尚不成熟的新兴领域,应当尽可能容忍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提取新兴领域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第四,新兴领域立法的层次化要求合理配置立法和修法成本,及时立改废。系统观念强调新兴领域立法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需要合理考量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成本。层次化一方面要在公平正义基础上考虑立法与修法的成本,另一方面要考虑到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的修改成本有所不同。一是随着新兴领域的动态发展,对某些法律条文的修改比制定新法的成本更低,并且修法可分为通过法律修正案、法律修改决定的法律修正和公布新文本的法律修订。二是修改低位阶法规相对于修改高位阶法规成本更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对新兴领域接触更为直接,能够更有效地推进某些涉及新兴领域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在关注新兴领域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的同时,需要考虑上下位阶法律法规的配合与联动,保证体系的融贯,防止产生抵触冲突现象。

此外,“硬法”与“软法”的结合也是新兴领域立法层次化的题中应有_x0008__x0008_之义。国家立法并非万能,不可能对所有新兴领域都给出明确规范,且立法主体的认识能力、立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发挥社会规范、行业规范等的效用。国家通常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指引新兴领域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率先通过位阶较低的规范予以调整,然后经由实践经验与各地立法竞争逐步提炼出共识性规则,进而发展成为法律规范。

(叁)新兴领域立法的整全性科学化

科学立法作为我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价值意蕴。新兴领域立法的整全性科学化要求立法者综合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将制度设计与经验分析联结起来,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新兴领域法律制度安排,这对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会科学知识将事实与规范进行串联和衔接,为精细化立法提供了方法论支撑。统计学意义上的大数据偏好测试、社会学意义上的实证调研和立足于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分析,有助于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和预测,因此是高质量立法的重要前提。以大数据为例,立法者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真实世界的可视能力得到了显着提升,这得益于大数据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和运算逻辑的不断优化。大数据以全体样本代替抽样样本,以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通过整合分析形成“可视化”数据,使立法者能够从宏观层面精准把握社会现实中的立法需求,并对未来的立法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从而有效地解决以往立法活动存在的长期预测乏力、宏观预测不足、预测精准度不高,以及与真实世界脱节等问题。此外,经济分析方法对提高立法实效、降低立法成本起到显着作用。

第二,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等自然科学技术为立法提供了效果评估工具,对立法效果的预测、评估和提升有着极大助益。当前立法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第三方评估和各部门各区县自查等定性分析方法,很少运用定量分析和影响分析方法, 使评估工作面临精确度不足、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和结果应用困难等难题。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多方面提升了立法评估能力。在评估主体方面,区块链技术以其特有的去中心化、防篡改性、分布式节点、透明性等特征,打破评估部门的共享壁垒及单一评估主体的中心化地位,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立法评估提供直接、实时的数据联通。在评估手段方面,元宇宙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维度上的限制,基于虚拟现实为评估主体提供沉浸式体验,评估主体在元宇宙空间内可直接感受立法的实施效果及权利受损的紧迫性和真实感, 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精确性。在评估信息的收集方面,大数据利用词频统计、主题计算、主体偏好分析等技术,对评估数据库进行清洗和整合,在将干扰信息排除在外的同时,对有效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运用到今后立法意见的高效筛选中。 在评估流程方面,区块链P2P及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能够实现部分评估程序的自动化,无须中介介入即可自动完成评估流程,并能够保证评估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评估流程的高效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下的立法专_x0008_业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制度体系,将人民当家作主贯穿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是我国《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重要内容,其内在蕴含着对立法专_x0008_业性和保障全体公民全过程参与立法的基本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等各个方面体现出人民民主的价值意涵,通过扩大立法参与的主体范围、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满足人民立法需求等方式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兴领域立法作为新的立法领域,与新兴技术、数字经济、深海、外空等领域密切相关,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存在专_x0008_业门槛甚至壁垒。此时,新兴领域立法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时,需要在坚守党领导立法的基础上,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在吸纳民意成为“公意”的同时,通过立法技术将“公意”归入法律,并充分发挥新兴领域行业专_x0008_家、立法顾问或咨询团队的积极作用。

第一,专_x0008_家学者、立法机构及立法研究机构应采取专_x0008_业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征求并整合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保障其意见表达与利益诉求。意见表达不仅要求个人观点和意见能够合法地“表”露出来,还要求“达”到表达者希望的信息接收者那里,在表达者和信息接收者_x0008__x0008_之间形成良性的双向反馈机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信息交互—决策与行为—信息表达”的基本交互模式已被重塑,对此需要重新审视立法过程中信息表达以及信息收集环节对技术工具的运用逻辑。在新兴领域立法过程中,良好的民意征集和意见表达的接收有赖于新兴科技的应用:以技术嵌入的方式,搭建电子事务数据信息平台,突破信息孤岛效应,形成新型民意回应和执行机制,提高公共部门对民意的征集和反馈能力; 以技术赋能的方式,打造城市大脑等网格化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形成基于信息赋能的民意表达、征集和回应机制,降低民众立法参与成本,实现民意的高效征集与立法服务的精准供给。 有学者以超大城市的立法实践为例,以民意采集与立法输出为视角,初步勾勒出了一个以民意采集为基石、以“渠道拓展—平台构建—多元主体参与互动—立法输出”为支撑的系统化民主图景,并指出下一步应当整合立法民意采集的多元机制,打造大数据支撑的“共享民意”系统,通过诸如Hadoop(分布式系统基础架构) 技术为民众充分参与立法提供具体技术支撑,进而完善民众立法参与的机制和过程,提升立法者的民意获取和民意回应能力。 

第二,立法专_x0008_家和相关立法研究机构在吸纳了“民意”_x0008__x0008_之后,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通过立法技术提炼出“公意”并将其纳入规范。现代法治的一般逻辑遵循乃是由立法机构将人民公意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控制权力、裁决纠纷。 公意如何获取成为法律与政治思想史上的难题。以往立法程序渗透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多数人意见在经历若干程序过滤后形成合法的公意, 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本身就存在多数人暴政及利益集团操纵立法的可能,因而始终存在争议。“阿罗不可能定理”及“投票悖论”等公共选择理论从另一个角度认为个体偏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不存在任何一种获取群体偏好的方法和途径。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依托的智能技术为“公意何以可能”提供了新的解答方法。互联网空间的开放性为公民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及与他人进行友好商谈提供了良性互动平台,大数据深度挖掘技术为立法机关了解公众意见提供了技术支持。例如,大数据挖掘采取相关关系分析方法,发现“意见A”与决定意见的相关事件集{a1,a2,a3}_x0008__x0008_之间的关系,并对意见及相关事件集进行合理的结构化分析,从而实现公共意志的结果输出。

第叁,行业专_x0008_家、立法顾问或咨询团队应全程参与立法的各个环节。民主立法除民众参与外还包含专_x0008_家参与,科学民主的立法必须充分认识并释放专_x0008_家的智识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其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技术规制的难题。立法人员可能会对新兴领域立法缺乏足够的技术知识,“在立法中引入技术专_x0008_家参与是立法者试图通过中立的技术理性辅助决策理性的努力”。专_x0008_家不仅应在征集、反映民意以及整合公意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还应全程参与立法的各个环节。例如,在立法征集意见阶段,行业专_x0008_家可通过公众发言、书面意见、专_x0008_家座谈会及立法论证会等方式就立法的可能风险、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发展前景进行评估预测,以提升将来立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部分领域,行业专_x0008_家甚至可以通过技术设计解决法律执行难题。例如,由技术专_x0008_家开发的内嵌于“代码”的网络技术规则,可通过验证、痕迹追踪、信息筛选、加密等手段塑造和规制个体在网络空间的言论和行为。现实世界中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网络技术专_x0008_家可以通过代码治理的方式提供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当然,专_x0008_家群体也容易“扎堆犯傻”,一个听不到外部声音的同仁群体在讨论问题时往往互相肯定、盲目自信、带有技术官僚常见的短视以及形成小圈子的虚假共识,从而丧失了中立客观的基本属性,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专_x0008_家无论言行如何,都可能陷入无法获得民众信任的专_x0008_家“塔西佗陷阱”。困境的摆脱依赖于健全专_x0008_家参与立法的相关制度,例如,可制定专_x0008_家参与立法的专_x0008_门规范,对专_x0008_家身份的遴选、参与立法的操作程序、参与模式和保障措施、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作出细致规定。在增强专_x0008_家参与新兴领域立法活动的积极性的同时,解决专_x0008_家参与的民主困境和信任危机。

六、结语

新兴领域立法不仅是中国积极应对新兴领域发展的法治手段,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秩序重构、全球治理标准与规则制定的重要方式。在数字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新兴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在共同遵循党领导立法、依法立法等底层逻辑的基础上,有其特有的底层逻辑。新兴领域立法底层逻辑的实现与推进,需要在系统思维的引领下,结合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以及新兴领域发展态势,形成主次分明、层级递进、整全科学、民主专_x0008_业的推进模式、原则与方法,全面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由于新兴领域立法具有溢出效应,在全球范围内新兴领域立法尚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或草创的背景下,新兴领域立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参与新兴领域全球治理的话语权。因此,新兴领域立法应以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话语路径,不断提升新兴领域立法的国际法治特性,形成新兴领域全球秩序标准,助力中国参与并引导新兴领域全球治理、推动新兴领域全球秩序法治化。


来源:《法学》2025年第11期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果冻九一麻花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果冻九一麻花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